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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大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022-03-06 0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化工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工作管理。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室)、馆、中心、所(以下简称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的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等情况。

(四)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安保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五)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的侦查和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八)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九)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十)代表学校与驻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安全稳定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

第八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各二级单位所属系、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开展新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条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主要针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等常识。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要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逃生、防盗、防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以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师生员工熟悉了解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员工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燥、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且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责任人。

(四)全校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学校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开展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机动车辆单位,要教育、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杜绝“带病”车辆运行。

(三)保卫处要加强校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道、堵路。

(四)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位),大型活动时车辆行驶、停放须服从统一指挥。

(五)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

(一)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食堂安全工作接受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和后勤管理处的共同监督,餐饮中心应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校内食堂、饭店、饮食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对于校内无证经营的饮食门面和摊点,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安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水电安全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吞学校水电设施,不得违章用水用电,不得在水电设施上私自搭接。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要求,节约资源,切实抓好本单位水电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是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的管理部门,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宿舍区的物业安全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宿舍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部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安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工作由保卫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严格按照国家、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各使用单位申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提出申购计划,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到公安管理部门办理准购证后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收藏、保存危险化学品。

(三)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做到按照规定领取、分类储存、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保卫处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二)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三)实验室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学校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是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管理部门,同时也是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未经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录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或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操作。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国家机密、学校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和资料传上网,并随时接受上级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及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检查。学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武装部是学校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的管理部门。

(二)武装部等单位,应对学生军训枪支严加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枪支安全。

(三)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监管、收缴、查处校内人员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四)各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禁止学生持有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及时收缴查处。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一)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举办活动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三)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活动性质、内容、规模,以及活动时间、地点等情况,由保卫处制定具体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经校领导审批,必要时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举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将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情况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保卫处进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和公安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在建筑物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其他安全管理

(一)教职工住宅区安全管理工作在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的指导下,由物业公司具体负责。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特种设备使用(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的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特种设备使用(电梯、锅炉)安全的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审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体育设施器材(如足球柱、篮球架、单双杠等)、公共场所门窗、围墙与房屋楼道的安全状况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常性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四)后勤管理处是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顶安全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不得擅自上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宇楼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上楼顶,应当报请后勤管理处许可,并在门卫处登记。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安全管理工作,施工方必须经基建处同意并获得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宇内进行装修、设备安装等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学院负责学生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旅游、野炊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活动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并报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严禁擅自组团外出旅游,严禁擅自到江河、湖海、池塘游泳。

(七)认真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做好门卫值勤,按时开、关门,检查、登记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制止一切危害行为,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门卫安全工作必须责任到位,落实治安工作责任。

(八)严禁学生到危险和有毒场所进行社会实践或临时工作。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基层单位三级负责制。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分别按所管理范围做好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特别要做好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凡是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之前,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要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平安。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提出及整改:

(一)对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或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二)受检部门应根据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实施整改,凡能够自行整改的应及时整改,因客观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及时整改的,应记录在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报送检查部门或保卫处,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

(三)受检查部门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检查部门和保卫处复查。

第二十八条对学校各二级单位难以落实整改,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大安全隐患,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措施,督办整改。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责任分工、职责范围,将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严重危害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死伤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等有关情况,及时向党政办、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禁止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和虚报。

第三十条校园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案件等,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在校内的死伤等重大事故,事故单位或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牵头原则:当事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牵头,当事人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由党政办牵头,学生事故由学生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牵头单位处理;校外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协助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故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学生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单位对事故的处理,应建立完整的文字依据,事故处理完毕,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负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侵犯学校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取证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与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与个人提升晋级、竞聘上岗等挂钩。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校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要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保卫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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