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各单位和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规定。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及驻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沈阳化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法定代表人(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部、处、所、中心、室、馆、校办企业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各消防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它驻校单位的主要领导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学校确立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单位、部门,应设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具体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规定,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责任。
5、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7、积极配合学校的消防工作与统一安排,支持学校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及学校各级别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列入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部门,一定要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工作。
2、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每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加强对本单位岗位消防安全员和本单位所属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教育管理。
5、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主动配合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岗位消防安全员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1、认真负责、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2、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记录签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5、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学校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和监督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自救能力。
4、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5、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6、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7、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8、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9、积极配合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六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与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沈阳化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具有特种行业岗位的,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处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报保卫处备案,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后,须由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并建档备查,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使用单位负责配齐。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维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家属区内的消防宣传工作与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维修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义务消防队伍(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学生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由保卫处负责。
第五章重点部位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应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严格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三十条消防重点部位,应有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区的防火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根据其特殊性,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建立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确定学生消防安全员,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救、自防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后勤管理处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动火必须经学校保卫处严格审批,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夜间的巡查、值班制度,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对蓄意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每日防火巡查,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四条节假日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做到人走断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地点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七)图书档案资料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在岗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及值班记录情况(包括电话记录)。
(九)防火巡查检查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重点部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检测报告由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并有记录,定期向保卫处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批复函、报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消防机构。
第四十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消防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十一条在火灾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部位,应立即停止使用等待整改。
第四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主管部门消防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交校保卫处存档备案并上报消防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第八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部位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年不定期抽查重点部位的单位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新入校的教职员工及学生应立即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并在人力、物力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十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章义务消防组织
第五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两支义务消防队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处消防科、治安科、校卫队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依托学校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处统一领导、指挥。
第五十三条学生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由学工处、团委协助组建,各学院在退役士兵、学生干部、党员中推荐人选,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并制定消防教育及灭火技能训练计划,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工作认真负责,作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奖励、表彰。
第十一章消防档案
第五十五条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归口负责管理、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情况详实,并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十七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火灾情况记录。
7、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二章奖惩
第五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位(岗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括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及不履行《沈阳化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的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岗位消防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沈阳化工大学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