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规范管理校园电动自行车,有效解决电动车乱停乱放、影响校园整体环境等问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校园车牌,方可在校园内骑行,车牌由保卫处统一发放、管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严禁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五)严禁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一旦发现以上行为,按照《消防法》及学校《关于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通知》文件要求,将立即解除车牌使用权限,禁止入校,不予再办理车牌。
第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载人;
(三)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规定;
(四)醉酒驾驶;
(五)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手中持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牵引动物;
(九)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证、号牌;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将解除车牌使用权限,禁止入校,不予再办理车牌。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新增车牌,因特殊情况需办理的电动车自行车牌将由各单位提供申请说明,同时提供申领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号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保卫处
2024年9月2日